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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
文章来源:景明网 文章作者: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添加时间:2007-5-14 18:16:49 责任编辑:学生资助管理中心

   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和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》(豫教财字[1999]109号)和我院《关于印发〈学生奖学金管理和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信院字[2000]094号)精神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  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,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特设立学生奖学金。
   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、等级、比例及标准
    第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。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种。
    (一)优秀学生奖学金:适用于硕士研究生和非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;
    (二)专业奖学金:适用于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;
    (三)单项奖学金:适用于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、做出突出贡献、为校争光的硕士研究生和普通本科学生。
   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的等级、比例及标准:
    (一)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    1、硕士研究生:一等按学生人数的5%评定,标准为3200元/生•年;二等按学生人数的15%评定,标准为2800元/生•年;其余80%的学生均享受普通等奖学金,标准为2400元/生•年;2、非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:一等按学生人数的5%评定,标准为1200元/生•年;二等按学生人数的10%评定,标准为600元/生•年;三等按学生人数的15%评定,标准为300元/生•年;
    (二)专业奖学金。一等按学生人数的5%评定,标准为1200元/生•年;二等按学生人数的15%评定,标准为600元/生•年;其余80%的学生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,标准为300元/生•年;
    (三)单项奖学金。按学生人数的5%评定,标准为80—100元/生•年。
   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
    第四条 评定时间。学生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定一次。
    第五条 评定办法。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各系(院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,并按要求及时上报。
    (一)硕士研究生、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第一学年均享受普通等或三等奖学金,不评定一、二等和单项奖学金;非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,入校时依据高考成绩,结合中学阶段德、智、体综合表现评定第一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。
    (二)从第二学年开始,学校将对每一个学生上一学年德、智、体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测评(具体测评办法按《信阳师范学院学生德、智、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》执行),并依据测评成绩排名,确定本学年学生奖学金的等级。
    1、硕士研究生:综合测评排名前5%和在6%—20%之间的学生分别获得一等和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,其余80%的学生均享受普通等奖学金。
    2、非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: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%和在6%—15%、16%—30%之间的学生分别获得一等、二等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    3、师范专业普通本科学生: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%和在6%—20%之间的学生分别获得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,其余80%的学生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。
    4、单项奖学金:依据上一学年学生在某一方面所取得的优异成绩,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,按照规定的比例,直接评定。
   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发放。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,由学生处逐月造表交财务处,各系(院)或班指定专人到财务处集中领取。 
    第七条 凡获得一、二等(非师范专业包括三等)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,均填写《信阳师范学院奖学金登记表》,存入个人档案,并颁发获奖证书。
    第八条 上学年内有补考课程(经学校批准因故缺考者除外)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,取消其参加一、二等(非师范专业包括三等)奖学金的评定资格。
  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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